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二次供水应急预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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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二次供水应急预案
浏览: 1140次    发布时间: 2019-05-07    [我要打印]

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梁病防治法》,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吉林省域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》,着力提高我院处理应急事故能力,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,保障我院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,创建和构筑平安和话社会。

一、指导思想

坚持以人为本,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,坚持预防为主,坚持日常巡查和定期大检查相结合,从小处着眼,处理事故做到迅速,科学。

二、组织机构:成立以本单位一把手为领导的二次供水应急处理领导小组

组长:丛德毓、杨永刚

副组长:王秀阁、王胜军、王健、孙淑清、郑万平

成员:李向东、高霜岩、闻辉、周秀玲、罗威、高艳、许怀、王斌忠、姜朝忠、王闯、王冬健

职责:

1、负责调度、协调应急处理事故 

2、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

3、负责上报有关事故调查情况

三、具体措旋及顶防施

发现停水后,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弄清事情发生的原因以及修复时间的长短,及时用通告和广播通知各用水户,采取临时送水等指施。若断水时间超过2天以土,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,用消防车拉水供应用水发现水体投毒,导致三人以上出现呕吐、头晕、腹泻、晕倒或死亡,应立固采用应急。

预案:

首先停止事发单位供水,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到场,井配合保护好现场,通过了解中毒开展各项调查,分析原因,移交相关都门处理。在处理事故的同时,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,若断水两天以上,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,用消防车拉水供应。井对事发单位水池、水塔、水箱、管网进行反复冲洗,等取水送检合格后,方能供水。传染病高发季度或传染暴发,应导二次供水单位加大对水池、水塔、水箱余氯投放量,确保饮卫生安全。如遇洪水、山洪暴发,污染了水池。水塔、水箱及管网等,必须立即停水,清理污泥,污沙,反复冲洗水池、水塔。水箱及管网。同时,购买大纯净水,矿泉水供应用户,等恢复后,取水样送检合格,方能供水。

四、应急处理程序

1,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停止运行二次供水设施,核实情况后,经应总小组领导同意,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部门

2,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,救护,治疗病人

3、负责保护好现场,定用户情结

4、若需公安部门配合,立即线打电话。

5、了解事故经过,做好调重

6、做好卫生防摸工作,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处理。

7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取证,取样工作。

8、做好清选、背毒和恢复供水工作。


二次供水管理制度

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,保障人体健康,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(以下简称二次供水),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、净水设施,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

第三条本院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
第四条长春市公共卫生局是我院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

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或我市的卫生要求。二次供水设施应按设计进行施工,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。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、涂料应当符合国家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

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、消和调试。房星竣工验收时,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。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,符合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的,方可使用

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履行职责如下:

(-)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;

(二)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、除垢、消番材料符合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

(三)每季度对水箱清洗、消毒一次,并建立档案;

(四)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;

(五)配合卫生防酸机构抽检水样;

(六)保持设施周环境清洁;

(七)定期保养水泵、阀门及管道,防止生锈。定期保养至少两年一次。

(八)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,对水箱加盖,加锁。水池、水箱盖应上锁,钥匙由专人保管,开启箱盖应得到后勤服务部一名主任以上的许可。

第八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(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》,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,合格的,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舍格证的,方可上岗。发现清洗消人员患有传染病载者属健康带菌者,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。

第九条毎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送卫生防疫机构质检一次

第十条尽量保障对医院供水的连续性,若需短时停水应提前出示公告,以便用户做好储水准备,遇突发性事故停水,应及时向用户做出解释。

第十一条确保消防、透析用水。停水期间,二次供水水池、水箱存水应满足消防、透析等重要部门最低使用。存水不足以满足消防、透析等重要部门供水时,关闭生活用水阀门

第十二条禁止任何人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、设备。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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