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所收书信统按写作日期顺序编号。如1904年10月8日,编号即作041008;1934年5月29日,编号即作340529。同一日如有数信,则按鲁迅日记所载的顺序,于编号之后另加①②……为记。日期无考的以〇代替。
(二)1912年前所写书信,日期原均署夏历,现已按所折公历编序。其漏署日期者,已据日记补入,并以〔 〕号为记;日期误记经订正后,亦以〔 〕号为记。部分早期书信原件无标点,已试为补入,并在各有关书信注释中注明。
(三)所收书信均据手迹进行排校,凡无手迹而据抄件者,则在有关书信注释中注明来源。
(四)原件所用古体字,除必要保存者外,都已改为现行通用字。
(五)原件补遗及夹注式的字句,用小一号字排;加括号与否,均据原件。
(六)原件中的笔误,以下列方式订正:误字(包括颠倒),用[ ]号,排仿宋体;漏字,用〔 〕号,排仿宋体;衍字,用□□号,不变字体;存疑,用〔?〕号。